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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办法-湖美团字2016-9号

作者:    信息来源:团委     发布时间: 2016-12-06

湖美团字〔2016〕9号

关于印发《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拓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形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的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分团委,请按文件开展学生社团工作。

附:《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高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所属院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3.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六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对学生社团行使日常管理与指导的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所属院系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需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全日制高等院校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社团和新成立社团的注册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二周到社联办理注册。社联在注册后开始对社团进行资格考核,为其一学年,学年后按考核成绩给予社团评定

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各系部);指导老师须熟悉社团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4.有规范的章程。

第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五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三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四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可以成立如秘书处、办公室、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等部门,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社团特色而定。

第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除正、副社长外应独立指派财务管理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团可成立财务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得超过五个,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3.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为其建立各社团档案,记录其社团活动及其他情况;

4.学生社团会员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不合理的现象向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5.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6.学生社团会员按照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7.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享有所在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义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推选产生,高校学生社团成立,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换届,根据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上报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程序推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时,由社团联合会在全校公开招聘,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该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其他各级干部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荐产生。

第四条 社团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良好,政治上比较成熟;

2.热心于社团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工作能力;

3.民主观念和法治意识;

4.务实精神和竞争意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六条 关于高校社团性质分类,

1.可分为专业学习、理论研究、文艺艺术、科技创新、社会科学、志愿服务、爱心公益、体育健身等类别;

2.相同性质学生社团不得同时存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1.学生社团应正常开展社团工作,积极组织社团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以达到学生社团工作团结一致。

2.学生社团活动必须经学生会社联批准后方为合法活动,任何未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社团联合会将不会对其负责,并有权禁止其非法活动。

3.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a.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b.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联宗旨、章程和其他规定不符;

c.拒绝接受校社联及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d.财务混乱: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没有详细的社团财务收支记录;

e.组织纪律性差,未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社团负责人三次不参加社联组织的会议、活动;

f.未按时提交社联要求的材料,如社团学期计划、总结;财务报表;指导老师资料;社团工作手册;累计三次未交或迟交每周、每月活动总结等;

g.一学期内未开展三次和三次以上社团活动;

h.一个月内受到两次会员投诉;

i.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4.社团联合会社团例会考勤制度。社团负责人缺席旷到达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次数达到五次或五次以上,社联有权对其进行整改和取缔。

社团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提前请假,并安排社团其他主要负责人开会,须提前告知。

5.社团在招新一周内需上交社团招新登记表,电子档及打印稿。 注明招新社团成员名单、数目、会费金额。学生社团在招新一周后必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向全体会员介绍社团发展及其社团简介,活动安排,以确保活动正常进行。

6.社团活动开展不得出现违反学校有关学校规定活动。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7.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账目不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私吞社团经费物品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者,责令解散。

8.社团活动之前应进行必要的活动宣传,宣传形式及内容应正确,有一定的宣传力度。 社团海报必须张贴在社联所规定的张贴处,不能擅自张贴,并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自行揭下,社团张贴海报不能掩盖其他社团海报。非社团的商业性海报不得在校内张贴。活动宣传不得损坏学校公物,活动安排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一周提交《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详细填写:活动时间、地点、名称;(二)活动具体内容、形式;(三)活动财务明细、经费预算以及申请经费分别具体由校团委、挂靠系部、自行支付数额。(四)活动的具体分工;(五)活动的具体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名单。

10.活动申请表一式四份。

上交院团委一份,挂靠系部一份,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行留存一份。

11.社团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应向社联递交活动总结和相关记录材料。(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电子档和文档均需留存。

第八条 学生社团外校交流管理。

1.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2.提交《湖北美术学院社团参与跨校活动申请表》。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上交校团委一份,社团联合会一份。

详细填写:社团名称及外校交流对象名称;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形式;活动负责人及参加活动成员(含人数);活动经费预算。

3.社团在接到活动邀请函后两日内向社联外联部提交参与校外活动的申请表(比赛性活动需附上参赛选手的基本信息),活动宣传策划和活动财务预算。

4.社团参与跨校活动须请至少一位社联副部级以上的同学参与,社联人员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5.社联外联部在收到申请表后对社团参与跨校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三天内给予回复。

6.社团申请获批者方可参加跨校活动;未获批的社团不得擅自参加,对于擅自参加的社团社联将在社团联合会社团例会上公开批评并计入社团年终考核。

7.社团在参加完跨校活动后上交活动总结或活动心得体会及相关影像资料。

8.应邀参与社团跨校活动的社联干部须在活动结束后向社联提交监督报告。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必须根据挂靠院(系)的社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与管理。校级学生社团的经费由校团委和学校社团联合会进行划拨和管理。

第二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社联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账目清楚,定期公布,接受监督。院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学生社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所在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第五条 会员费:

1.各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会员费在社团招新之际向会员收取,每人收取金额不得超过二十元;

2.学生社团须在招新活动结束后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收取会员费财务报告,注明招新人数、金额总数等备案;

3.会员费必须用于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4.社团会员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上交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捐赠、赞助的资金或实物:

1.社团可以接受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

2.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社团联合会的批准可以向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争取赞助;

3.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学校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

4.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按学校的规定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七条 收入管理:

1.上级补助收入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并按照需要定量的对下属社团予以拨款。

2.新会员会费管理:

a.全校各个社团新会员缴纳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收取,并开出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由于社团影响力扩大,在非统一招新时段有新会员加入的,会费直接上交社团联合会资产部,出示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院系级社团新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各院系社团部统一收取,并开出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各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用于该社团的支出,但是每学期末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汇报财务状况,社团联合会资产部可对各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查。

b.会员在入会后一个月内要求退会,须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会理由,获批准后退还会员证,即算正式退会,如有退费要求可全额退费。一个月后要求退会的会员程序如上,但会费不可退还。

c.各社团赞助收入用于各个协会的专项活动,同样上交至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有权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社团联合会的赞助收入将用于日常管理及为各社团的发展提供条件。但若有社团赞助未上交社联统一管理而私自挪用,一旦核实,此社团将在资金方面被严格管制,此后每次活动都会有专人随同并查看、监督、核实财务状况。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社团联合会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财务报销:

1.各社团必须在资产部办公时间内统一办理报账。

2.社团资产部必须有两个副部长分别管理两类社团的财务报销。

3.200元(包括200元)以下的活动经费由资产部部长批准,200元以上的由院团委会议讨论后方可通过,统一在社联办公室领取现金。

4.各社团确定专门的财务负责人与社联资产部联系。

第十条 社联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一旦发现并核实有社团挪用协会会费的情况,社团负责人立即免职并接受调查。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资产部接受各社团对其工作的监督,一旦发现任何资产部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包括私自克扣会费、挪用资金等,该工作人员将停职接受调查。为便于监督,每学期社联资产部将把各学生社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社团联合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每月向院团委汇报工作一次,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 经过有效途径新注册的社团或社团需要换届时,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需要经过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审核批准,换届的社团必须填写学生社团换届登记表,上交后,经过社团联合会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行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校团委核准。

第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解散,首先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该社团,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从而讨论该社团解散事宜。其后,需要社团公布经费使用情况记录并填写注册表,同时,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其后经团委盖章同意,交于社团联合会备案,最终完成该社团注销。

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组织活动。其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挂号院(系)的社团部处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监督与奖惩制度

第一条 共青团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湖北美术学院优秀学生社团”,并组织参加湖北省社团评比。

第二条 共青团委湖北省委、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学联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湖北省高校标兵社团”和“湖北高校优秀社团干部”。

第三条 湖北高校“标兵社团”实行挂牌公示和年度整改制度,整改无效后淘汰,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条 湖北美术学院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将推荐校“优秀学生社团”参加湖北省“标兵社团”的评比。

第五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接受各高校团委定期注册的;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7.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8.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9.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10.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的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11.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12.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13.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院(系)的社团部及上级组织开展工作;

1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超过30人的;

15.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16.进行整顿后仍未有明显改善的;

17.不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和不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18.其他应当整顿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社团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 社团及成员考核评优相关文件参照社团联合会《社团考核评优细则》。

第二条本办由共青团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和湖北美术学院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解释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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