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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美党字〔2011〕24号-修订并印发《湖北美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团委     发布时间: 2014-10-19

湖美党字〔2011〕24号

关于修订并印发《湖北美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及相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等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修订并印发《湖北美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美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辅导员 考核 细则

湖北美术学院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湖北美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根据我校学生工作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推进学校和谐健康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二、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考核对象

考核全校专职辅导员。

四、考核体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辅导员的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学工处、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健全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

五、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的表现;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精神;绩,指岗位工作的完成情况。

六、考核方式

(一)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辅导员的全面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个人评价、学生评价、系部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辅导员个人评价占总分的 10%、学生评价占总分的 30%、系部评价占总分的20%、综合评价占总分的 40%。

七、考核程序

(一)个人评价。辅导员通过提交述职报告、填写《辅导员年度考核表》和《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从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投入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客观的自我评价。

(二)学生评价。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体考核对象进行学生评价,采取随机方式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三)系部评价。系部党总支负责组织本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听取系部领导、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辅导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工作进行评价,并填写《系部评价辅导员考核表》。

(四)综合评价。在个人评价、学生评价和系部评价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辅导员进行理论与技能测试,并根据学生工作处平时掌握的辅导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反映情况等,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价。

(五)党委审批。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四种考核方式结果进行汇总,拟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级,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八、考核等级

辅导员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30%。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分数在75—84为合格,考核分数在60-74之间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九、考核标准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知行统一,以生为本,出色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生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确定优秀等级时予以优先考虑:辅导员所在的系部、班级或学生中,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在维护校园安全和谐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级:无故不参加学校召开的辅导员例会三次以上的;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达30天以上的。

(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较强,学生测评满意率达75%以上。

(三)基本合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缺乏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工作存在不足和失误,学生测评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有效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学生测评满意率低。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等级:缺失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辅导员职责要求而产生恶劣影响的;在学生中传播不利于安全稳定和谐的思想言论的;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发生突发事件,未履行职责要求的;学生中因疏于引导教育,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因个人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的;在开展评优、评奖、评贷及助学贷款等工作中,不按照评审程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考核结果

(一)辅导员经人事考核转正后,辅导员考核等级在合格及以上,可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本科毕业生连续担任专职辅导员2年,可定为副科级;副科工作2年,可定为正科级;正科工作4年,可定为副处级;副处工作4年,可定为正处级。研究生毕业连续担任专职辅导员1年,可定为副科级;副科工作2年,可定为正科级;正科工作4年,可定为副处级;副处工作4年,可定为正处级。

(二)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授予“湖北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称号并予以奖励,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湖北省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相关细则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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