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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03


湖北美术学院

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会(简称“湖北美院学生会”,本章程中简称“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接受共青团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校纪校规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依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办联发[2017]8号)、《高校学生代表大会规则》(中青办联发[2017]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充分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学生为本,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理性有序地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的实际问题;

(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课外活动与社会服务,活跃“第二课堂”,努力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遵守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增强同学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交流与联系,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促进与海外学生的交流与学习,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六)引领广大同学要“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中,引导同学“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树立学校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并通过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学生会从校团委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监督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一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湖北美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申请参加学生会各种团体和学生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学生会工作及干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四)要求学生会支持和维护广大同学正当权益的权利;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第(一)款之权利。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会的利益和荣誉;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由主席团负责组建学代会筹备工作组(包含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会务组、综合联络组等),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由主席团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学代会是学生会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

院(系)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章规定。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级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十一条 校团委应对学代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递交关于正式召开学代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和主席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代会的代表由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学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充分考虑到性别、民族等因素。

第十四条 学代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比例。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会员。港澳台学生及海外留学生可作为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代会,也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学代会;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三)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及干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认真地行使代表权利,按时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

(二)努力学习,积极思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接受广大学生监督。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三)代表所在班级、院(系)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提案是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途径,是经学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提案代表姓名、学号、代表证号、所属院(系)、联系方式等内容。条件成熟前提下,可使用网络采集,并开展广泛互动交流以调查提案的代表性。

(一)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

1.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学课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

3.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

4.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

5.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规章有抵触的事项;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学生意愿的事项;

4.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处理

(一)学代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校级学生会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校级学生会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校级学生会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情况提交学代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代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代会全体代表人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以全体代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代会闭幕后,经校团委审定,学生会须向校党委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报告学代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三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是学代会执行机构,也是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代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候选人均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院(系)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候选人均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系)分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院(系)党总支确定。各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均由相应级别学代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内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主席团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执行主席主持校学生会全面工作,其他主席团成员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主席团设执行主席1名,主持全面工作,设成员24名,主席团成员中研究生不得少于1人。

主席团成员中须明确1名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同时兼任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配合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与服务工作。主席团成员中须明确1名成员负责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同时兼任校团委志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配合校团委对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引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会章程,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领导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讨论并拟定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三)决定主席团下设机构设置,选拔、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领导监督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五)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六)定期召集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了解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整体协调全校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按工作需要设置各职能部门,其中必须包括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各职能部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正副部长产生须酝酿候选人,民主投票,由学生会主席提名,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聘任。校团委下属其他学生组织执行主席由校学生主席团成员兼任,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聘任。

学生会主席团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骨干干事为学生会骨干成员,其人数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各级干部的职责:

(一)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1、全面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2.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学生会干部大会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3.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4.对拟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自治组织负责人考察与提名;5.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对外代表学生会。

(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责:1.对校学生会执行主席负责;2.协助主席具体开展学生会具体工作。

(三)部长职责:1.负责部门日常工作;2.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召集并主持部门会议;3.做好各部门间联系、协调工作;4.给予部门成员工作必要的指导和帮助;5.对主席团分管成员负责,接受主席团考核和学生监督。

(四)副部长职责:1.配合部长做好各项工作;2.向主席团分管成员负责,接受主席团考核和学生监督。

(五)干事职责:1.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积极主动的参加学生会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培训;3.积极为学生会和本部门建言献策,监督各部长各部门的工作;4、虚心接受同学、上级提出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干事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及成绩由主席团组织评议考核,每学期向学生会主席团作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干事的任期一般为一学年,可以延期。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经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后,报校团委批准,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及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学生会、年级学生会及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院(系)学生会接受本院(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学生会具有对院(系)学生会的指导职责,院(系)学生会具有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所有院(系)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院(系)学生会要配合院(系)团委加强对本院(系)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会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召开周期为至少一年一次。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报院(系)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

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是各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班委会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组织程序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团支部书记可兼任班长,班长可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推进班团一体化建设。班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组织程序由班级根据本院(系)学生会工作相应内容制定。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四十一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和干事、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台及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和干事、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不仅需模范地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本领,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勤奋,多干实事;

(四)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生会干部退出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友捐赠、经校团委批准的校外赞助,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等。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从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学生会章程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北美术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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